男大當婚,女大當嫁,自古以來便是約定俗成的傳統觀念。一旦到了適婚年齡,青年男子誰個不善動情,妙齡女子哪個不善懷春?這種正常情感的萌生,往往促成男女雙方愉悅地結合。在八字預測的日常工作中,婚期推算是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項目。其核心步驟有二:一是判斷命主結婚時間的遲早;二是找出與婚嫁有感應的大運流年,進而定出具體的結婚之期。

確定結婚時間的遲早,應以命局為主、大運流年為輔,這是斷定具體婚期至關重要的第一步。唯有先從命局中查出結婚時間是早是晚,才能在與之相應的歲運中找出準確的結婚之期,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否則,若這步大運及流年出現結婚信息,下一步大運流年亦帶有一些婚姻標志,究竟何時成婚便容易令人無所適從,造成迷惑。
一般情況下,女子22歲、男子24歲前後結婚為早婚;女子24歲、男子26歲前後結婚為適婚;女子26歲、男子28歲以後結婚為晚婚。當然,這只是依據現今普遍現象所定的參考數據,實際預測時還應結合各地區的具體情況靈活判斷。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風俗民情各異,加上文化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以及一些特定歷史時期的影響,均會對婚姻的遲早產生或大或小的作用。例如:西部、北方地區婚早,東部、南方地區婚遲,中原地區居中;農村婚早,城市婚遲;文化技術落後、經濟貧困地區婚早,科技發展迅速、經濟發達地區婚遲;解放前婚早,解放後婚遲;文革時期的適婚青年則普遍婚遲等。
關於具體婚期的認定,大致有三種方法:一是從民俗角度,以舉行婚禮的時間為准;二是從法律角度,以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為准;三是從事實角度,以男女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為准。那麼究竟應以哪一種為准呢?這個問題需追溯到古代的婚嫁歷史。
我國古代女性多「養在深閨人不識」,到了談婚論嫁之年,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確定婚期而嫁,洞房花燭之夜才是男女真正同床合巹之期,這種婚期自然容易判定。然而在當今社會,男女自由戀愛,舉行婚禮之前先試婚或同居者屢見不鮮,有的人甚至同居數年仍未舉行婚禮或領取結婚證,待到所謂「洞房花燭夜」之時,早已名不符實。
由此可見,無論是婚前同居還是試婚,雖然尚未舉行婚禮,但實質上已具有「事實婚姻」之象。因此,從命理學的意義上講,具體的結婚時間應以舉行婚禮之時,或男女雙方同居之時為准來推算,方能更加貼近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