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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改名字流程手續(2017年版)全解析:申請步驟、法律依據與注意事項

     編輯:起名大全

許多人發現戶口本上的名字與現在使用的名字不一致,或是對原本的名字不滿意而重新取了新名字,因此希望把戶口本上的名字變更過來。那麼,如何修改戶口本上的名字?需要準備哪些材料?辦理程序是什麼樣的?本文根據公安局戶政科的實際辦理流程,為大家詳細介紹戶口本改名的完整手續。

一、戶口改名字的基本流程(八個步驟)

  1. 撰寫更名申請:格式範例如下——「更名申請:XXX派出所,我叫XXX,性別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現年N周歲,因周圍四鄰重名N人,給學習、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准。申請人:XXX,某年某月某日」。
  2. 取得街道或單位證明:若是在校學生,到學校開具證明即可,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
  3. 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並由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 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 辦理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需要公證,不過執行上並不是十分嚴格,可以先不辦公證,從而節省200元的公證費。
  6. 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周歲者無此步驟。
  7. 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8. 所需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元。

二、成人戶口本改名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第九條

(1)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准。
(2)18周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且年齡較大的,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准變更姓名。

三、《姓名條例》關於改姓、改名的規定

依《姓名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台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後亦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第6條 得申請改姓的情形

  • 被認領者;
  •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7條 得申請改名的情形

  •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第8條 得申請更改姓名的情形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 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第12條 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情形

  • 經通緝或羈押者;
  •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述第二款及第三款不得申請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此外,依條例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四、不同情形下的辦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及公安部三局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 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且年齡較大的人,需征得本人同意;
  • 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五、戶口本改名特別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 未滿16周歲: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 已滿16周歲: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簽署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 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 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本人同意;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 增加曾用名:所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資料參考連結:https://www.zhouy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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