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但身份證上的名字通常只能正式更改一次,且改名會牽動銀行卡、社保、醫保等一系列證件的使用,稍有不慎便會帶來諸多麻煩,因此改名必須十分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日常使用的「常用名」並不一定需要變更身份證才有效——只要當事人自己接受並經常使用,身邊的人也習慣稱呼,這個名字同樣能發揮作用。真正需要走法定程序的,是戶籍檔案上的「法定名」變更。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現實生活中如何辦理改名。
改名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必須慎重對待。一般所說的改名,是指更改常用名;而要更改戶籍上的法定姓名,則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這在各國都是相通的。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0條規定,如確有重要原因,住所所在地的州政府可允許其更改姓名;在芬蘭,根據1912年頒布的《姓名法》,公民若要改變姓名或增減名字,必須向省政當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在地方報紙上聲明,再向戶籍機關登記備案方能生效。
在我國,受理公民改名的是各地公安機關的戶籍部門。姓名變更應按照《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註:《民法通則》自2021年起已由《民法典》取代,其中第1012條延續了對姓名權的保護)。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須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很多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曾有一位青年以新名字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之後卻因新名字與工作證、戶口簿不符而遇到麻煩。他振振有詞地對戶口登記機關說:「公民有使用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我想用什麼名字是我的自由。」這說明他對改名的規定並不清楚。實際上,起名和改名都須經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正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姓名權,防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的重要措施。
因各種因素而起的名字若觸犯了起名禁忌,建議改名,改名會給你的生活帶來很大方便。
孩子初生時,名字只能由父母長輩按自己的性情喜好來取,孩子長大後未必喜歡,也未必能體現其性情志趣,因而可能會在上學、參加工作或參軍時改名。例如魯迅先生的伯父本名「仲升」,北京話中「仲升」與「眾生」音近,「眾生」又暗含「眾牲」(牲畜)之意,帶有罵人的意味,因此他不願使用,遂改名為「伯升」。
思想文化風潮的轉變必然影響一些人改名。二三十年代西渡留學之風漸盛,受此影響不少人改名:著名作家巴金原名李芾甘,留學巴黎期間一度崇尚巴枯寧和克魯泡特金的無政府主義,遂從二人名字的首尾各取一字,組成現名;教育家陶行知少年時崇拜王陽明「知行合一」的思想,故名「知行」,留美後受實驗主義影響,認為凡事並非知而後行,而是行而後知,於是又改名「行知」。
「文革」之風盛行時,許多人紛紛起名紅衛、學青、學彪、愛武、愛兵、永革、繼革、衛東等。隨著林彪、江青等人政治生命的終結,那個特殊年代結束後,這些名字便顯得可笑滑稽,改名亦在所難免。
漢語同音字較多,偶然寫了別字又不便糾正,只好將錯就錯使用。著名地質學家李四光原名李仲揆,14歲赴日本留學時,不小心在護照姓名欄裡填上了年齡「十四」。護照不能塗改,「李四」這個名字又太不雅觀,他無意間抬頭看到「光被四表」的橫匾,便在「四」後邊加上了「光」字——「四光」寓意四方皆光明,倒也算一個不錯的名字。此外,孫中山先生原名孫文,字載之,因追求革命流亡日本後,為繼續從事革命活動,遂以「中山」之名行世。
封建時代的避諱制度曾迫使許多人改名換姓,這種情況更為常見:漢代蒯徹因避武帝劉徹的名諱改名蒯通;南齊蕭道先避高帝蕭道成的名諱改名景先;五代後唐的楊檀因名字犯明宗名諱而改名光遠。又如抗日戰爭或解放戰爭時期,不少人因革命工作的需要而必須改名。
應根據原名盡量小幅度調整,變字不變音。如「王止洋」,可改名為「王志祥」。
對字意不佳或筆畫繁瑣的字做小程度變動,只改姓名中的最後一字或中間一字。如「章辛香」改名為「章月香」,只改中間一字;「趙文德」改名為「趙文星」,只改最後一字。
由於每個人情況不同,有些名字需要較大變動,如三字姓名中有兩個字與原名截然不同。例如「劉小例如「劉小駒」改名為「劉萬方」。
個別情況下,有些人不僅要改名字,連姓也要做很大的變動。如「金得潮」(隨父姓),後改名為「黃潤天」(隨母姓)。
以上只是改名的一般原則。由於每個人所處的環境、職業、地位不同,以及個人喜好不同,改名過程中還有許多可變通的因素,需要具體分析。名字作為姓名文化的一種,包含著深刻的人生哲理,最好不要憑個人喜好隨意組合,而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廣泛聽取他人意見或向專業人士咨詢,使新名字真正達到形、義、音及內涵的最佳組合。
我們通常說的改名其實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原有的名字進行改動,如李谷貽改名為「李谷一」,王玉鳳改為「王丹鳳」;另一種是重新取一個新名,如陳世俊改為「陳毅」,李隆郅改為「李立三」,張菊霞改名為「韋唯」。本文討論的主要是前者,後者則屬於起名藝術的範疇。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正在受刑事處罰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
申請人需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改名申請,經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部門登記(須攜帶戶口簿)。檔案審批通過後,大約7至15個工作日即可正式更改,戶口簿上會註明「曾用名」與「現名」。日後畢業證等需要證明身份的場合,須配合出示戶口簿。
具體程序是: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現在改名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一是戶口本和身份證姓名不一致;二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名字錯誤。而且成年人改名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情,一般需準備以下材料: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建議在改名前充分考慮清楚,辦理後及時同步更新各類證件信息,確保新舊名字銜接順暢,避免影響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