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柱命理中,天干見合未必皆以合論,還須視其所處位置與具體表現而定。在干支配合的分析裡,有一類特殊的組合稱為「本身之合」——凡日主與別干相合,除非真正合而化氣,否則一律不以合論。理解這一原則,是準確判斷天干合與不合的關鍵。
「本身之合」,指的就是日元(日干)與其他天干相合的情形。八字推命以日元代表命主自己,因此日元與他干作合,其性質與一般天干之合截然不同,須另行對待。
八字推命以日元為「我」。五陽干(甲、丙、戊、庚、壬)逢合,乃是與財星作合,而財星在命理中以妻論,故此為夫合妻之象:
以上五組皆是日主與自己的妻星相合,屬於夫妻之親,因此不以一般的合去論。
五陰干(乙、丁、己、辛、癸)逢合,則是與官星作合,而官星以夫論,故此為妻合夫之象:
同理,這些都是日主與自己的夫星作合,亦不以合論。
日主以財星為妻,無論四柱中是合或不合,其作用相同。例如甲木以土為財,見戊土亦可作妻論;若四柱中不見己土而見戊土,同樣是甲木的妻財。不同的是,日主之合正表示夫妻相親、感情愈密,這正是它與其他天干作合的區別所在。所以唯有日主的十干之合,不作「合去」論,而是直接以取財、取官來論斷。
以女命為例,女命以官星為夫。如乙木日主以庚金為官星,日干乙木與庚金作合,庚金便是我的夫星。但若庚金出現在年干,先被月干乙木合去,則日干乙木反而不能與庚金相合——這就等於我的夫星被姊妹爭合而去,夫星不能愛我,故為忌。
又如丁火日干逢壬水,壬水是我的夫星,與我相合,正如夫妻相親相愛,因此也不能以合去論。
以上僅以財官為例說明。實際論命中,討論合的去留喜忌,核心在於分析用神是因合而得用,還是因合而失去作用。推而廣之:凡能為日主所用之神,不可使其被合去;反之,不能為日主所用、甚至反傷我用神、破壞格局之物,皆可以合而去之。掌握這一原則,便能靈活應對八字中各種天干合與不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