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字命理中,地支之間的「刑、沖、合、害」關係錯綜複雜,當多種關係同時出現於一個命局時,該如何取捨判斷,是論命的重要課題。以下整理一套系統性的分析原則,幫助讀者在面對「刑沖合害」並見時做出準確判斷。

當「刑沖合害」並見時,應以地位緊貼者為首要考量。例如寅年、亥月、申日、巳時的組合,寅申之間隔著亥,巳亥之間隔著申,此時一般均論寅亥合與巳申合,而不論寅申沖與巳亥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判斷事情時,仍不能完全忽視遙沖、遙刑形態的存在。
三合局或三會方遇其他地支來沖時,均應以合局或會方整體逢沖視之。例如寅午戌三合火局遇申金沖寅木,可稱為「申來沖寅午戌合局」,或稱「寅午戌合局去沖申」。若申金的氣勢強於寅木又強於午火,則寅午戌將破局而無法合成火局。
又如子水沖午火時,若見寅戌來合午火,不能視為「合午解沖」,而應視為「合午沖子」,此時午火的抗力反而加倍增強。
當不同類型的地支關係並見時,須依其力量大小決定取捨:
「沖合會刑害」並見時,不可忽略各相關地支在命局中的氣勢。例如辰年、酉月、卯日的組合,根據前述原則,因六沖力量大於六合,應論卯酉沖而不論辰酉合;但若酉中辛金透出天干,增強了酉金的氣勢,則此時應改論辰酉合而不論卯酉沖。不過要注意的是,卯酉原本對峙的形態仍然存在,不可抹滅。
例如卯年、酉月、丑日、巳時的組合,由於巳、丑助合酉金,反而使酉沖卯的力量加倍,可見會合未必能化解刑沖。
例如亥年、巳月、酉日、丑時的組合,亥水本欲沖巳火,但因酉、丑來合巳火化成金局,致使亥水失去可沖的對象,刑沖自然解除。
例如卯年、子月、寅日、申時的組合,子水與申金本欲半合水局,卻遇日支寅木沖申金,拆解了申子之合。
例如寅年、巳月、酉日、戌時的組合,原有寅巳刑與酉戌害,但因巳酉半合金局、寅戌半合火局,拆解了原有的刑害關係。
命中地支若有沖合刑害,若用神在天干,則無須多慮;若用神在地支,則必須先比較沖合刑害力量的輕重,再作判斷。
刑沖合害並見時,以緊貼者為有力。例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時,子丑緊貼相合,子午則因間隔而沖力減弱,故作合不作沖。
關於三合局與方合逢沖的特殊規則:
以上所列是一般性原則。在實際論命時,遇到「沖合會刑害」並見的情形,必須全面兼顧,而不能漠視命局中既合又沖、既刑且害的事實。唯有綜合考量位置緊貼程度、各方力量強弱與氣勢消長,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